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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複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高雄臨時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台北人力派遣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台北臨時工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台北粗工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新北臨時工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我們可以知道,如今已經沒有臨時工這種說法了,單位用工只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單位的正式員工。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所以,現在的臨時工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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