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 以上“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花蓮住宿租用酒店客房用以住宿的合同,及其它所有酒店為客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2。 如果要將提供的客房轉租或出租給其他方或用作除住宿外的其它用途,需事先獲得酒店的書面許可。 如果客戶不是消費者,“德國民法典”第540條第1段第2款不適用。
3。 只有以書面形式事先達成協議時,客戶一般條款和條件方才適用。
合同簽訂、當事人、責任、法定時效
1。 酒店接受客人入住申請時合同開始生效。酒店可自行決定以書面形式確認客房預訂。
2。 合同當事人為酒店和客人。如果有第三方以客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在酒店持有第三方相關聲明的條件下,該第三方應作為連帶的債務人同客人一起對酒店承擔酒店住宿合同導致的所有責任。
3。 依據“德國民法典”第199條第1款,針對酒店提出的任何索賠通常在一般法定時效開始後的一年內有效。損害索賠不受該條款限制,在5年內有效。減少限制期限的規定不適用於因為酒店有意或明顯疏忽而未履行責任的情況導致的索賠。
服務、價格、付款、退房
1。 酒店有義務保留客人預訂的客房並提供協定的服務。
花蓮民宿 2。 客人有義務按酒店所提供的適用或協定的價格支付客房及其它服務費用。 這同樣適用於酒店與代表客人的第三方之間發生服務和費用的情況。
3。 協定價格包括法律規定的增值稅。 如果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間隔超過4個月,且酒店通常針對此類服務收取的費用增加,酒店可以適當提高合同協議的價格,但不能超過5個百分點。
4。 如果客人事後想要更改預訂客房的數量、酒店服務或住宿時間,且酒店同意此類變更時,酒店可以變更價格。
5。 未注明到期日的酒店發票應在收到後的10天內全額付款。酒店有權隨時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累計應收賬款,且不得無故延遲支付。如果未能付款,酒店有權要求支付當前法定的8%的違約利息,如果與客人之間存在法定交易,則收取高於基礎利率5%的費用。 酒店保留證明需要更多賠償金的權利。
6。 在簽訂合同花蓮民宿推薦後,酒店有權收取合理的預付款或押金,並遵守包辦旅游的法律規定。須在合同中就預付款的金額和付款日期達成書面協議。
7。 針對酒店提出的索賠,客人只能在提出無異議或具有最終花蓮住宿推薦效力的索賠的情況下,方能抵消或減少索賠金額。
客人違約(取消、終止)未接受酒店服務(未入住)
1。 客人取消與酒店簽訂的合同需取得酒店的書面許可。如果未取得書面許可,即使客人未能接受簽約服務也必須按照合同中的議定價格支付款項。如果酒店未能履行義務,從客人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的目的和利益出發,如依據合同規定不再合理,或存在其它法定或約定的取消合同的權利,以上條款不適用。
2。 如果酒店和客人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同意在某日取消合同,且不發生費用。客人可以在該日取消合同,且酒店不得對此提出付款或損害賠償要求。如果客人沒有在協定日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酒店履行取消合同的權利,則客人取消合同的權利失效。只要沒有上述第4條第1點第3款的情況存在。
3。 如果客人沒有使用客房,酒店必須貸記將客房出租給其他方獲得的收入和節省的開支。
4。 酒店可自行決定要求收取合同規定的賠償金,並從節省下來的開支中扣除平價費率。 在這種情況下,客人有義務支付住宿(含早餐或不含早餐)合同協定費率的90%,客房和半包餐費用的70%及客房和全包餐費用的60%。 客人可以證明未導致上述索賠或要求的索賠金額。
酒店違約
1。 如果客人以書面的形式同意酒店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合同並不發生費用,如果有其他客人咨詢合同預訂的客房,且預訂客房的客人在酒店咨詢後並不放棄取消權,則酒店有權在該期間取消合同。
2。 如果協定的預付款或根據上述第3條第6點規定要求支付的預付款 在酒店規定的合理寬限期過後依然未能支付,酒店同樣有權取消合同。
3。 此外,如果是無可非議的重大原因,酒店有權臨時取消合同:如不可抗力或酒店無法負責的其它情況導致酒店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重大事項(如客人身份或意圖)上采用誤導或錯誤信息預訂的客房;酒店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酒店服務可能危害酒店的正常運營、安全或公眾聲譽,且不屬於酒店控制或組織的範圍。
屬於違反條款: 適用範圍第1條第2點。
4。 如果是酒店正當取消合同的情況,客人無權要求賠償。
- Nov 14 Tue 2017 11:35
酒店住宿合同一般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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