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保安封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該措施適用於不動產安全封條或者不宜移動的其他財物。一經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移動或處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將已經查封的財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標的物,判決歸本案以外的當事人。
保全封條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該措施主要適用於便於移動的較為貴重的財物。對被扣押的財物應進行異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關單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動用。
3、凍結。凍貨櫃封條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准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防偽標籤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此項措施不僅能夠及時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防止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凍結的財產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凍結措施既可以適用於個人的儲蓄存款,也可以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所謂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為財產保全措施均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對上述保全措施進行了補充規定,以適用審判實踐的需要。
- Jan 03 Fri 2020 09:34
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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